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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1998年11月3日交通部交审计发
 〔1998〕66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
  (一)国家财政核拨事业费的单位;
  (二)上级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单位;
  (三)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定期审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及附属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等进行的审计。定期审计一般分为季度审计和年度审计。
  第四条 部审计办在各单位进行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对部属一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审计或组织联审。
  未设立审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必须委托具有对中央单位审计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容控制制度、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各专项基金的收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
  公安经费中的特费可不进行审计。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
  (一)是否制定了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预算及决算报表
  (一)是否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的编制及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决算报表的编报是否事实、准确、完整、合规、合法,账表是否相符。
  第八条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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