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移交的会计工作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移交的工作应全部移交,并符合本规定的质量要求,交接双方人员和监交人员均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名章后,始为移交完毕。移交完毕,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七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应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七十七条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七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第七十九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单位注销手续结束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十条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节 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由部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特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
1.资金(基金)筹集管理和核算制度;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3.存货管理和核算制度;
4.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5.在建工程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6.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7.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8.债务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9.所有者权益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0.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1.营业收入(经费收入)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2.利润(结余)、税金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3.会计报表及财务评价制度。
上述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形式可以根据单位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也可以按具体会计事项单独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负责考核验收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验收单位)申请考核,由部确认后,可以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法律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然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账外设账,情节严重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八十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程序为:
(一)自查。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找出本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采取整顿措施整改后才能正式申报。
(二)申报。单位通过自查整改以后,认为达到了规范化标准的,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并提交《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报表》(见附件一)和自查总结报告。
自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主要组织措施、实施步骤、整改效果;
(三)考核。考核工作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主管单位或由主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单位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由考核小组对申请考核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考核条件的单位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考核小组要认真阅读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并按《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二)的规定逐项评分。对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
2.考核小组应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如实填写《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报表》中有关内容。考核意见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3.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前应搜集整理下列材料,将其归类、编定目录页次:
1.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预算或定额管理制度;
4.内部计划价格制度;
5.财产物资管理及财产清查制度;
6.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8.当年或上年的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纪录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会计电算化有关资料;
10.反映会计基础工作的其他材料。
(四)确认。经考核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部财务会计司验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八十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由部财务会计司统一印制。
第八十六条 部财务会计司负责部属各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并成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单位要相应成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
第八十七条 部属各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200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凡是在2000年年底前没有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得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十八条 经考核,已经取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考核验收单位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由考核验收单位责令其在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由考核验收单位报部批准,取消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收回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