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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第六节 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含另行装订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重要的经济的合同、移交清册、会计电算化软件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等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四大类。
  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整理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凭证封面的内容要填写齐全,盖齐名章;装订的顺序是:封面、销号单、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含随附的原始凭证)、抽出凭证登记表、封底。
  第五十二条 会计账簿应按本办法第四节有关规定进行整理装订。订本式账簿未用完的空白账页不得取出,要保持原装页数完整无缺;活页式账簿中空白账页可以抽出,某些科目所属明细账页太少不便装订的,可以与同年同类账页的其他科目所属明细账页合并装订,但必须在账簿封面上注明各种明细账的名称、年度,并将各自的用户表、目录附在各自账页的第一页前面。
  第五十三条 会计报表的整理方法应按照本办法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当年编制并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年度内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未附入记账凭证的,以及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会计资料,均应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面或封面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资料名称、所属年度,并编写顺序号;资料数量较多时还应编写目录。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形成以后,当年的会计档案可由财会部门再保管一年。如单位的经济往来频繁,也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财会部门应造具“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给单位的档案部门管理。单位未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会计档案由财会部门自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度、类别、名称、册数、规定保管期限、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监交人、移交人、造册人的签章处。
  第五十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暂时无条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应由财会部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第五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库房,配置档案柜等设备。暂无条件建立档案库房的,要设置专用柜存放会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登记簿或软件。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做到制度化、条理化、科学化。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六十一条 管理会计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利用,也可以为外单位提供利用。调阅会计档案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调阅单位的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只能调阅与介绍信规定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调阅与规定内容无关的资料,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也不得拆散卷册;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需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意见,报经单位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涉及到较重要的会计资料或需抽调原始凭证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登记,并限期归还。
  第六十三条 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十四条 保管期满,经批准准备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七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六十六条 会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财会部门的公章、公物、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有关文件、资料等。  
  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应负责对公章、公物和财务会计文件,会计核算资料逐一进行移交。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如兼有其他会计业务工作的,也应进行移交。
  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票、收据和银行存、取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进行逐项移交。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应将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全部整理清楚。未处理完的会计事项应及时落实处理,在离职前确实无法处理完的资料,应说明原因,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前后情况,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应对所负责填制或保管的会计凭证进行认真整理,已发生应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填制记账凭证;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应按时间和号码顺序进行清理,防止遗漏与丢失。
  第六十九条 会计账簿交接前,会计人员应将已发生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已登记完毕的账簿要结出余额,与总账核对一致并应在各账户的余额后面加盖名章。账簿应按顺序号、种类等进行整理装订,保证完整无缺,债权、债务账户所遗留的事项应附注清楚。
  第七十条 会计报表应做到资料齐全,不漏不少。其他会计资料,包括文件、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各种空白单据、发票等,应按类整理。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
  第七十一条 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清楚。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章、印鉴要与经管人和银行核对清楚。
  第七十二条 造具移交清册,将应该移交的资料、实物,逐项列出品名、数量、存放地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以便接替人员核对。
  移交清册还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及移交清册的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填写一式三份,以便交接双方存档留用。
  第七十三条 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与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账户的余额与有关总账账户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的债权相符。
  第七十四条 会计人员交接时分别由下列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监交;会计人员在移交过程中,如果有些问题涉及两个单位的,或涉及单位行政领导人的,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派人监交的,均应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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