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四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记账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转账凭证交由记账人员记账;收付款凭证,应先交出纳入员办理收付款事宜,然后交记账人员记账,记账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三种。还包括备查簿、卡片等辅助账。
总分类账为订本式、活页式两种。订本式为直型,活页式为横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本式,直型;明细分类账和备查薄均为活页式,横型。
第三十六条 账簿由封面、封底、启用表、目录和账页组成。订本式由印刷厂按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封底顺序装订成册;活页式账簿由使用单位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会计账簿封面要有填写账簿名称、使用单位和使用年度的标志。启用表应具有填写使用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负责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的栏目。目录应具有账户名称和账户页次两个内容,账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账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或明细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额栏和“借或贷”、对账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账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专用账簿除应具备上述内容外,还应设置能记载专项业务内容栏目。备查簿和卡片的内容可由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第三十七条 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按业务需要设置材料、产品(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实物明细账和债权债务、费用、工资、在建工程、销售、利润、经费收支等明细账和有关备查簿、卡片。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机构,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可比照独立核算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
已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用机器打印的账页,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并应编定页码,定期装订成册。
第三十八条 会计账簿启用时,应在封面上写明账簿名称和使用单位的全称、所属年度、填写启用表,并加盖财务公章,按账户设置情况填写目录。
启用的会计账簿,应从第一页开始顺序编定总页码;如一个账户用到两张以上账页的,还要依次编写分页页码。
第三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业务多少的情况,选用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和汇总记账凭证记账程序三种程序中的一种。
第四十条 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其记账规则如下:
1.登记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体工整,整齐清洁。登记完毕,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名章。
2.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的记录;
(2)在不设借、贷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页的“余额”栏前,未印有“借或贷”栏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它记录。
3.各种账簿应按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发生跳行时,在空行的金额栏内划线注销,并分别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还应加盖经办人名章;
凡漏记的账目可以补记,补记时仍填写原记账证的日期、编号等,并应在摘要内注明“补登记”字样。
4.有借、贷、余金额栏的账户,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结出余额,并按余额的实际情况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如果该账户已结平,则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
5.每一账页登记完毕,应将本月初起至本页最后一笔记录止借、贷方发生额之和及本页最后一笔余额情况(包括金额和“借”、“贷”方情况,下同),写在本账页的最后一行的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以示结下一账页连续记录;下一账页的第一行应将上页结转的数字和情况记入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以便连续记录。
6.账簿登记不清晰、不整洁的,不应重抄;登记错误的,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清除字迹,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笔划一单线注销,并加盖记账人员名章,然后在已注销的部分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按照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调整账务。
7.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应在月终、季终、年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单位使用的账簿,除固定资产细外,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更换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继续使用一年后也必须更换。
第五节 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报要求由部统一布置。各级主管单位在不影响部统一汇总的前提下可作补充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在不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计算机打印的会计报表可作正式报表上报。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报表大小的规格应一致。需要增报说明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补充报表,其规格不得超过使用的统一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正确无误的总分类账和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有关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的数字之间有勾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注以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各项目,系会计报表或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都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表中需填列的计划数,凡经有审批权力机关正式批准的,应填列批准数;暂未经有批准权力机关批准的,可填列最后上报审批数。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名(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才能报出。
单位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的顺序是:(1)会计报表封面;(2)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列资料及编表说明;(3)会计报表;(4)封底。年度终了,应将各月、季的会计报表分别合并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先后顺序装订。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已经编制完毕,但尚未报出的会计报表,经审核发现属政策性方面的错误,应按政策规定调整财务后,重新填制;属于技术方面的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账务或重新计算或重抄等方面改正后重新填报,待完全改正后报出。对于已经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根据错误的原因按前述方法修改,数字错误在两处以内的,除留用表修改外,还应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修改;错误的两处以上的,应重新填报。年终决算经上报审批后应予改正的错误,应根据决算批复意见,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后予以调整,调整结果应抄报原报送单位。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报出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