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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由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门编号;单位有增加的科目,其编号可利用有关科目之间预留的空号。
  第十五条 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单位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根据业务需要,单位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会计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但不能将总账科目改为明细科目。
  第十七条 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可以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全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也可以只填写会计科目全称,不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得只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写会计科目全称。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同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生产计划、经济合同和预算项目等内容,并连续编号,号码印(或填写)有凭证的右上角;对外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按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规定套印票据监制章。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签发和填制方法: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而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3.职工公出借款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后,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4.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外来原始凭证,凭以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5.外来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属于由出纳收入或支付款项的,应由收款人或领款人签名,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收讫”“转账收讫”和“现金付讫”“转账付讫”戳记;属于购入实物的,应同时附有由验收入库人开出的“验收单”,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经领人签注用途和姓名;需要注销或作废的,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一条 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也包括记账凭证汇总表和科目汇总表。企业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统一使用复式记账凭证,其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字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过账;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处。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处。
  单位如需用自制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的,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内容,凭证的左上角应印有供填写借贷科目名称和凭证字号的空格。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更正、结账和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除外)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上将原始凭证附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注明,以便查找。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数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使用划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账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差旅费和交通费中零散车票,如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则可作为一张附件计算。
  第二十八条 记账凭证应按现金、银行、转账三类凭证逐月按顺序编号。凡一笔经济事项须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2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别写为   1  2  3
            2-;2-;2-。
             3  3  3
  为便于当月的凭证编号不重不漏,收支业务多的单位应使用“凭证销号单”,月终将“凭证销号单”与有关记账一并装订。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不得几个科目同时对应;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几个科目与几个科目同时对应。
  第三十条 记账凭证上的“制证”、“稽核”、“记账”、“会计主管”等处,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应由一人担任。仅有会计、出纳各一人的单位,应相互稽核并签名或加盖名章。
  第三十一条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调整财务,不使用红字更正法。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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