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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财发〔1998〕34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会计法规制度,并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部财务会计司。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基本规定

第一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总体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为单位搞好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个既当会计又兼出纳。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委托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基层单位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证》。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算会计岗位人员还应取得《会计电算化资格证》。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照《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第八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业务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2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以保证会计人员素质和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严格会计核算和监督;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要积极参与管理,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当家理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总账报表、稽核、责任成本、内部银行、电算会计、会计档案管理、车间成本核算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各项实物验收保管,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其他记账方法的除外);
  4.会计核算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单位和单位成本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会计核算的数量,均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5.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6.企业及有成本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其它单位应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7.单位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遵行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8.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应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要改变的,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9.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如下:
  (1)填制在会计凭证上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一般应以不超过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不要写满格。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合计之间的空行应从右向左下划斜线注销,以示期间不能加写数字。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 
  (2)登记在账簿中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以不超过格宽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
  (3)填写在会计报表上的阿拉伯数字,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揩(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亿、万、佰、元、角、分、零)或行书书写,易于辨认、不易涂改。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必写整(或正)。有的凭证或其它会计资料内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并接着写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10.各单位的财产应定期盘存。库存现金按日盘点;银行存款按月核对,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要清查1至2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1.单位加盖在账簿上的会计人员名章为长方形扁章,用红色印油;各种戳记,如“承前页”、“过次页”等会计科目章均用蓝色印油(如书写,则用蓝黑墨水);结账、改错划线均用红色墨水;
  12.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正式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账之前,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否则,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不予承认,提交的有关会计账表资料上级主管单位可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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