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建立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的批复
(人事部、财政部人函〔1998〕49号文印发,
1998年4月15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204号文转发)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我部所属船舶检验局建立验船津贴的函》(交函人劳〔1995〕555号)和《关于再次请批准我部所船舶检验局建立验船津贴的函》(交函人劳〔1997〕2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船舶检验局建立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验船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船舶检验部门中直接从事船舶检验和海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验船津贴的标准为:检验3000吨以下船舶的人员,每人每天4元;检验3000吨至万吨船舶的人员,每人每天5元;检验万吨以上船舶人员,每人每天6元;在东海、黄海、渤海海域从事海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0元;在南海海域从事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