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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
 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102号文印发)


部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各港务局: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劳动发〔1997〕3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无权擅自修改或提高标准。
  部分企业未经批准而自行提高的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无论是由效益工资支付,还是直接计入成本,一律在此次调整中予以冲销。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船员伙食津贴的管理,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禁私分或变相私分伙食津贴。要制定船员伙食津贴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所属单位实行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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