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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
 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101号文印发)


中远、中海、长航集团: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1997〕3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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