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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失效]

  N--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C--为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S--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
  SL--为过渡补贴系数(见附表),过渡补贴系数与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对应。
  第六条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C)按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G1 G2   Gn
          C=(──+──+…+──)÷L
             A1 A2   An

  式中:
  G1、G2…G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L为职工离退休(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七条 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
  第八条 在一定的过渡内,退休人员按第五条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若低于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水平,可按老办法计发。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由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章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第十条 为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并参照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已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正常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定

  第十一条 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参数。一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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