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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
 (1998年7月10日交通部交人劳发
 〔1998〕48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实现新老计发办法平滑过渡、基本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结合部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并按国家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改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执行办法。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条 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A)+个人帐户养老金(B/120)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
  第五条 199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A×C×N×S)+过渡补贴(A×N×S×S1)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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