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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我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通知

  (c)技术服务:
  (i)促进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合作(参见8(1)、(2)和(4)和9(1)(d)等);
  (ii)对建立国家或区域的反应能力的国家提供咨询;和
  (iii)分析当事国提供的资料(参见5(2)和(3)、6(3)和8(1)等)和其它来源提供的有关信息并向各国提供咨询和资料。
  (d)技术援助:
  (i)促进向建立国家或区域反应能力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
  (ii)应面临重大油污事故国家的请求,促进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
  (2)在执行本条所述的活动时,本组织应借鉴各国的经验,利用区域性协定和工业界安排,努力加强各国独自地或通过区域性安排防备和抗御油污事故的能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
  (3)本条的规定应按本组织制订并经常加以检查的方案执行。
  第13条 评估公约
  各当事国应根据本公约的宗旨,特别是合作和援助的原则,在本组织内对该公约的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14条 修正案
  (1)本公约可以根据下列各款规定的某一程序予以修正。
  (2)经本组织审议后的修正案:
  (a)本公约的当事国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并应由秘书长在审议前至少六个月将其散发给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和所有当事国。
  (b)按上述方式提出和散发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
  (c)本公约的当事国,不论是否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会议。
  (d)修正案只能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本公约当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修正案如按(d)获得通过,则秘书长应将其通知本公约的所有当事国,以供接受。
  (f)(i)本公约条款或附件的修正案,在其被三分之二的当事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
  (ii)附录的修正案,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通过它时所确定的不少于十个月的时限满期时,即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时限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表示反对。
  (g)(i)按(f)(i)被接受的本公约条款或附件的修正案,对于已通知秘书长接受该修正案的当事国,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六个月生效。
  (ii)按(f)(ii)被接受的附录的修正案,除在接受之日起表示反对该修正案的当事国外,对于其它所有当事国,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六个月生效。当事国可通过向秘书长提供一份书面的通知,随时撤销原先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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