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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我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通知

  (1)各当事国同意直接地和在适当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推广和交流旨在提高当前油污防备和反应最新水平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成果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包括监视、围控、回收、消除、清除和其它减少或减轻油污影响的技术和恢复技术。
  (2)为此,各当事国承诺,直接地或在适当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各当事国的研究机构间建立必要的联系。
  (3)各当事国同意,直接或通过本组织或有关区域性组织或安排进行合作,以促进在适当时经常性举行包括油污抗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在内的有关问题的国际专题讨论会。
  (4)各当事国同意,鼓励通过本组织或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兼容的油污抗御技术和设备的标准。
  第9条 技术合作
  (1)各当事国承诺,直接或通过本组织或其它国际机构,在油污防备和反应方面,视情向请求援助的当事国提供下述支援:
  (a)培训人员;
  (b)确保具备有关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c)促进油污事故防备和反应的其它措施和安排;和
  (d)开展联合研究和开发项目。
  (2)各当事国承诺,按照其国内法律、规则和政策,在转让油污防备和反应的技术方面积极合作。
  第10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各当事国应努力缔结关于油污防备和反应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此种协定的副本应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应在收到要求时将此种副本提供给当事国。
  第11条 与其它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改变了由其它公约和国际协定规定的任何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机构安排
  (1)在本组织同意和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的适当资源的前提下,各当事国指定本组织履行下述职责和开展下述活动:
  (a)资料服务:
  (i)接收、整理和应要求散发当事国提供的资料(参见5(2)和(3)、6(3)和10等)和其它来源提供的有关资料;和
  (ii)在查找费用的临时资金来源方面提供帮助(参见7(2)等。)
  (b)教育和培训:
  (i)促进油污防备和反应方面的培训工作(参见9等);和
  (ii)促进国际专题讨论会的举行(参见8(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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