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我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
反应和合作公约》的通知
(交通部交外发〔1998〕327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船舶检验局:
《1990年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
“OPRC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8年3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关于加入《1990年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文件。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致函我外长,并函告该组织各成员国OPRC公约将于1998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随文附上《1990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国际公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本公约当事国,
意识到保护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必要性,
认识到船舶、近海装置、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
注意到预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对于最初避免油污的重要性,严格实施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现有国际文件、特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提高运油船舶和近海装置的设计、操作和保养标准的迅速发展,
又注意到,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迅速有效的行动对于减少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