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航道疏浚前,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发布航行通告。
第六十九条 葛洲坝水库运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运行规程控制水位,如需要超规程变动运行水位,必须提前三天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一致后,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采取紧急措施。
第七十条 葛洲坝枢纽引航道冲沙或者泄洪时,一切船舶必须撤离至安全水域。
第十章 通信联络
第七十一条 凡通过辖区水域73.5千瓦以上(含73.5千瓦)的船舶必须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进入长江通信网,应遵守长江水上通讯规定并服从长江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在辖区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遵守长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以下专用频道通信联络:
(一)船舶与三峡局的调度部门联系用11频道;
(二)船舶与船闸管理部门联系用14频道;
(三)船舶与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联系用10频道;
(四)船舶与航道站、信号台、明渠绞滩站联系用8频道;
(五)船舶与锚地管理部门联系用12频道;
(六)航行船舶之间相互联系用6频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中:
“船舶”是指单船或船队。
“特种船队”是指超过常规尺度的船,因拖带囤船、平台而操纵困难的船队,装运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或有其它特殊任务的船队。
“施工作业”是指修建桥梁、闸坝、码头、滑道、泵站、构筑围堰、架设过江电缆、清淤、水上水下爆破、测量、钻探、潜水、打捞、挖沙、河道整治、科研及其它影响通航或可能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工程。
“开工展布”是指工程船舶开工时的定位、抛锚,施放缆绳、管线等作业。
“收工集合”是指工程船舶收工、转移时的起锚、回收缆绳、管线等作业。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和公安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