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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失效]

  (五)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货物包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持有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在闸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包括在吸烟室内吸烟),不准使用非防爆型电器和雷达,火星熄灭器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七)装运军用危险货物的船舶,按有关规定办理,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禁止过闸。
  第五十九条 装运一级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应当事先申报,并填写“申报单”一式三份,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局检查认可后,方可向调度部门申请过闸。
  装运第五十八条(二)项所列危险货物船舶的检查,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统一负责。调度部门凭批准的申报单,安排夜间低温时间过闸,并不得与其它船舶混合过闸。
  第六十条 装运第五十八条(二)项所列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时,三峡局应加强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警戒区内停止一切设备的检修作业,禁止金属器具敲击,无关车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警戒区。
  第六十一条 违反装运危险货物有关规定的船舶,未经纠正严禁过闸。
  第六十二条 坝区水域的治安、消防工作由公安处负责。船舶消防设备的安全检查,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负责。
  第六十三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报告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接到求救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三峡局组织施救。
  第六十四条 在辖区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辖区水域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有权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 葛洲坝大、三江防淤堤头联线以下的水域,以及坝下左侧大江导航墙下端与宜昌磷肥厂烟囱联线以上的水域,除电厂工作船舶、有关公务船舶外,其它船舶不得驶入。
  第六十七条 辖区水域发生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统一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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