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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十一条 工程船在施工作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显示信号。工程辅助船及其它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五十二条 工程船及施工作业工地,应注意遮蔽射向航道一侧的强灯光,不得使用易与航标灯光相混淆的灯光。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三条 辖区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应经三峡局核准。
  第五十四条 茅坪上溪、高家溪设有明渠通行信号台;流荒背上角、乐天溪设有临时船闸通行控制台;太平溪、渣包设有雾情观察预告台。南津关、庙嘴和黄柏河口设有高度信号台;过往船舶应加强与有关信号台联系。
  第五十五条 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而导致能见度不良时(上行视程不足500米,下行视程不足1000米),船舶在安全水域停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出声号。
  第五十六条 伍鹰段和母中段航道内禁止捕鱼、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和流放船舶。
  第五十七条 船舶在辖区水域装卸危险货物,应事先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核准。 
  第五十八条 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船闸:
  (一)应具备装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设备,应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
  (二)船舶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流体(闪点低于28℃)、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毒害品、一级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它与上述物品性质、危害程度相当的物品,应当持有效发港港监机构核发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
  (三)装运包装一级易燃液体的干货船舶,其包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堆码稳固、衬垫通风良好;
  (四)当气温达到28℃时,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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