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洞至坝轴线上行沿左岸航行与下行船左舷会让,横驶区内的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茅坪下溪红浮至墩滩上行沿右岸航行与下行船舶互从右舷会让。
第四十二条 由三江上引航道驶入大江航道或由大江航道驶入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必须上驶至母猪嘴以上掉头,方可驶入。
第四十三条 进出黄柏河口的船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鸣放声号:
(一)上行船进黄柏河口前,必须鸣放一长一短声;
(二)下行船进入黄柏河口前,必须鸣放一长二短声;
(三)从黄柏河口进入三江航道的船舶,如往上游方向行驶,应当鸣放号笛一长一短声,如要过闸,除遵守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鸣放号笛一长二短声。
第四十四条 下行船舶驶至巷子口和出一号船闸上行的船舶驶至向家嘴出角前,必须鸣放笛一长声示警。
第八章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 在辖区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航道测量、航道疏浚工程除外),施工作业单位应提前15天向三峡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包括水上水下地形图)。经三峡局审批同意后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方准施工作业。
第四十六条 工程船、工程辅助船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技术文件,按规定配足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办理船舶签证,接受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因工程需要辖区水域抛泥、弃渣,应在三峡局审批的范围内抛弃,并向三峡局提供抛泥、弃渣前、后的水下地形图。
第四十八条 辖区水域内水上水下工程竣工后,不得遗留妨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物体。
第四十九条 桥梁施工、爆破或其它施工作业需要禁航时,施工作业单位应提前10天向三峡局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大型工程船的拖带、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或其它需维护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向三峡局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