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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一条 各登记站设置坝区长江流量公告牌,公布当日流量、水位。
  第三十二条 三峡局利用长江船岸通信网甚高频联播设备,定时广播辖区水域航行通告以及流量、水位、气象等信息。

第七章 船舶航行

  第三十三条 船舶在进入辖区水域前,应保证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设备、装载与系缆情况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通过伍厢庙(长江上游里程50.3公里)至鹰子咀(长江上游里程39.8公里)航段(以下简称“伍鹰咀”)和母猪嘴(长江上游里程12.5公里)至中水门(以下简称“母中段”)时,应由船长、轮机长操作。未经三峡局同意,该航段不得试航。
  第三十五条 船舶夜间航行,应避免以强光照射工作作业船及对驶的其他船舶。
  第三十六条 特种船队、快速船应在白天通过辖区水域。快速船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避免影响它船航行安全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船舶经过辖区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第三十八条 船舶在锚地待闸时,应服从锚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泊,按调度命令准时启航。
  第三十九条 通过葛洲坝三江航道的船舶:
  (一)在母中段航道内,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三江公路桥以下的三江引航道内,禁止船舶并列行使。
  第四十条 通过葛洲坝大江航道的船舶;
  (一)上行进大江航道的船舶与下行出大江、三江航道的船舶互从右舷会船。
  (二)上行出大江航道的船舶,应沿右岸一侧驶至向家嘴出角处,在确认无碍上下行船舶航行的情况下,驶往航道左岸一侧上驶,与进入大江航道的下行船舶互从左舷会船,如有妨碍应在向家嘴等候。
  第四十一条 通过三峡明渠航道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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