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峡子系统有明渠、临时船闸,庙河、沙湾、伍厢庙、乐天溪、青鱼背锚地;伍厢庙、乐天溪过坝船舶登记站,茅坪上溪、流荒背上角、高家溪、乐天溪信号台和三峡调度室。
(二)葛洲坝子系统有一、二、三号船闸,平善坝、黄柏河、中水门、艾家河锚地,南津关、黄柏河、庙咀信号台和葛洲坝调度室。
第二十六条 过坝船舶调度应遵循“一次申报、统一计划、 统一调度、分坝
实施”的调度原则。
进入长江庙艾河段过坝船舶必须自觉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过坝必须提前24小时申报。
(一)船舶可用通信设备直接向总调申报,也可通过所属航运单位或委托代理人向总调申报计划。
(二)不具备(一)款申报条件的船舶,应到下述指定地点申报,并接受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的安全检查:
(1)葛洲坝以下的船舶上行,在中水门锚地申报;
(2)两坝间船舶上下行,在乐天溪登记站或黄柏河锚地申报;
(3)三峡大坝以上船舶下行,在伍厢庙登记站申报。
(三)明渠单独通航时,不过葛洲坝的船舶不申报。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24小时内往返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但应对不同项目分别说明。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过坝申报项目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过坝方式(上行或下行、三峡闸渠联合航时的航行通道、过明渠是否需要绞滩等)、主机功率、最大吃水、静水航速、本航次航速、定额载量(总吨、定额人、定额吨、拖轮总吨、驳船定额吨)、实际载货(客)量、货种、队形组成、船舶最大尺度(长、宽、高)、要求通过的时间、待闸锚地。
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主机功率、最大吃水、静水航速、定额载量(总吨、定额人、定额吨、拖轮总吨、驳船定额吨)等船舶固定资料在首次申报后不可再申报,若有变更必须申报。
第三十条 总调应按照“先到先过和重点优先兼顾”的原则编制船舶过坝昼夜(当日18:00~次日18:00)调度作业计划,根据申报途径反馈,并下达到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各船舶登记站或锚地。
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应根据总调下达的昼夜调度作业计划,适时安排船舶过闸。在船舶未能按时抵达的情况下,上述调度室可根据船舶到达情况和闸室剩余面积,作出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