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闸渠联合通航时,三峡局在明渠内设立绞滩站,被绞船舶必须遵守绞滩的有关规定。
有关船舶绞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许可,船舶在明渠内不得掉头、抛锚和靠坡岸作业。
第四章 船闸通航
第十二条 三峡临时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45000立方米/秒。葛洲坝三江航道和二、三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60000立方米/秒,大江航道和一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20000立方米/秒。
第十三条 船舶集泊闸室的平面尺度应不大于:
(一)三峡临时船闸:长230米,宽23.2米;
(二)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266米,宽32.8米;
(三)葛洲坝三号船闸:长118米,宽17.2米。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闸船队为0.5~0.8米/秒,当有风力影响时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米/秒;
(二)出闸单船为0.7~1.0米/秒;
(三)出闸船队为0.7~1.0米/秒;
(四)出闸单船为1.0~1.4米/秒。
第十五条 船舶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及闸室通行号灯依次进出闸室,不得抢航。船舶待闸和在闸室内时,应按调度部门指令停靠。
第十六条 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
通过临时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灯一盏。
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上“T”下“1”字信号旗一组,夜间除显示白闪光灯一盏外,另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一盏。
通过葛洲坝二、三号船部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闸上下闸首均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号灯含义如下:
(一)红灯表示禁止进(出)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