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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8〕37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庙河至中水门水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辖区水域,以下简称“辖区水域”)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航船过坝方式

  第四条 三峡坝区水域有明渠、临时船闸两线通道,每年有三种基本过坝方式;明渠单独通航、临时船闸单独通航和闸渠联合通航。
  (一)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航行条件时,明渠单独双向通航。
  (二)当明渠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临时船闸单独通航。
  (三)当明渠只适合部分船舶安全航行时,明渠和临时船闸联合通航。
  第五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有两线三闸,有三种过坝方式;三闸同时通航、双闸通航和单闸通航。 

第三章 明渠通航

  第六条 明渠及其连接段应根据规范设置通航标志。
  第七条 通过明渠自航上行的船舶对岸航速应不低于1.0米/秒。
  第八条 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通行条件时,上行船舶应主动避让下行船舶,避免在明渠下口门及横驶区(坝轴线至茅坪下溪红浮)会让,当明渠实行单向控制时,下行船舶严禁追越或并列行驶。当明渠只具备特殊通行条件时,上下行船舶应严格服从信息台及绞滩站指挥,按有关规定通过。
  第九条 闸渠联合通航时,通过明渠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K”字信号旗一面,夜间应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白色环照灯二盏。船舶进入明渠之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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