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所属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滞留率超过全国平均滞留率的公司,交通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其所属船舶由各港务监督机构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严格控制。
对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所有船舶,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定期通报全国,并由各港监督机构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对所属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滞留率连续两年超过全国平均滞留率的船公司,交通部将取消该公司经营国际航线的资格。
对12个月内被滞留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船舶,交通部将取消该轮经营国际航线的资格。
第十八条 船公司未按本规定报告的,交通部将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船公司国际航线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船舶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被滞留的在任船长,由港务监督机构将此情况记入该船长的《船员服务簿》。
对航船被滞留后船长不报告的,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还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这些情况将记录在案,作为审核其任职资格的相关要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被滞留船舶单船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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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名 │ │ 船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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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籍港 │ │ 建造年月、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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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种类 │ │ 总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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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港 │ │ 滞留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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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误时间 │ │ 解除滞留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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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留的缺陷项目 │ 缺陷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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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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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姓名及适任证书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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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船员服务簿》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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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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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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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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