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设定范围内的船舶,未经开航前检查的,或未按要求纠正缺陷的,港务监督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九条 凡经开航前检查的船舶,应将其在国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反馈实施开航前检查的港务监督。
第十条 开航前检查的具体做法和步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作出规定。
第四章 报告
第十一条 凡船舶在国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其检查报告中“所采取的措施(ACTION TAKEN)”栏内签注“滞留DETENTION或代码30);或接到滞留通知书的,不论是否造成船期延误,即为船舶被滞留。船舶被滞留后,船长应按其公司的规定,尽快将滞留情况报告船公司,并附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和滞留通知书(若有时)的复印件。船公司接到船舶被滞留的报告后,应立即设法帮助船方采取措施纠正缺陷,并于船舶被滞留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船长报告的情况、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和滞留通知书(若有时)的复印件等报告船籍港港务监督。
第十二条 船舶被解除滞留后,船长应将缺陷纠正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船舶被延误时间等详细情况报告船公司。船公司接到船舶被解除滞留的报告后,应填写《被滞留船舶单船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并附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和滞留通知书(若有时)的复印件,于船舶被解除滞留后的十五天内报告船籍港港务监督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局)。
第十三条 船籍港港务监督应将收到的被滞留船舶情况报告材料进行整理、统计,并填写《船舶被滞留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船舶被滞留情况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抄水运管理司和船舶检验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局)应将收到的被滞留船舶情况报告材料进行整理、统计、并填写《航船被滞留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船舶被滞留情况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水运管理局。
第十五条 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和黑龙江航运局应将所属公司船舶被滞留的情况汇总,并填写《船舶被滞留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船舶被滞留情况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和水运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