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干线上游货物运价的通知
(交通部交水发〔1998〕67号文印发)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我部《关于同意调整长江段货物运价的批复》(交水发〔1997〕203号)和《关于今年调整长江段货运运价有关问题解释的函》(交函水〔1997〕302号)已下发。因有关单位对长江干线上游货物运价的规定理解不一致,造成你公司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长江干线上游段煤炭、石油、矿石、化肥、农药、粮食、盐等七种货物运输,自1997年4月20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考虑到长江干线上游货物流向单一,运输成本高、风险大,特别是三峡工程实现大江截流,造成船舶运输成本进一步上升的实际情况,现新订长江干线上游上水拖带运价(见附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江干线上游上水拖带运价率表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附表 长江干线上游上水拖带运价率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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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港│ │ │ │ │ │ │ │ │
│运价率 │ 重庆 │长寿 │涪陵 │ 忠县 │ 万县 │ 云阳 │奉节 │巴东 │
│ │ │ │ │ │ │ │ │ │
│ 货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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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一级 │38.60 │37.80 │36.90 │30.00 │27.00 │26.00 │22.00 │ 14.00│
│ ├───┼───┼───┼───┼───┼───┼───┼───┼───┤
│油│ 二级 │44.50 │43.80 │43.00 │31.60 │31.00 │24.00 │20.00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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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 石 │46.80 │36.90 │35.20.│31.20 │28.00 │ │2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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