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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不宜将汽车维修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不宜将汽车维修业纳入公路
 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综字〔1998〕48号文印发,1998年6月1日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70号文转发)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速明确汽车维修业属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函》(交函公路〔199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7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家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的决定。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停止征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二、鉴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已经公布取消,不宜再将汽车维修行业纳入现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变相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取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后,交通部门履行汽车维修业及维修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所需经费,已列入政府行政编制的,交通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正常经费渠道给予解决;属于事业编制的,在机构改革以前可暂从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列支。同时,各级交通部门应当抓紧进行内部机构改革,大力精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人员。
  三、请你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对各地交通部门取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有的地方已将汽车维修行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此复。

                        一 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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