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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交水发〔1998〕259号文印发)


长江沿线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办),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长江沿线各省、直辖市所属地方水路客运企业,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客运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很快。水路客运业顺应这一潮流,积极向旅游客运转变,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引起各有关方面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例如,在一些水路旅游客运热点地区如长江三峡,存在一哄而起,素质较低、秩序较乱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交通为主要用途的客班船打着旅游的旗号对外宣传揽客,又难以提供名副其实、质价相符的服务,引起旅客大量投拆,甚至发生旅客集体冲击驾驶台,与船员发生激烈冲突,影响客船正常航行和危及航行安全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水运行业的形象和声誉。还有一些地方的旅游管理部门,以发展旅游为名,不适当地把旅游行业管理范围超越到水运行业管理范围,通过对普通客班船实行所谓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的方式,向船舶收取费用。这不仅违反了最近由国务院重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了不利因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的企业的船舶,应按交通主管机关核准的航线范围和营运规模经营。客班船应做到“五定”(即定航线、定班期、客停靠港站、定到发船时间、定营运船舶)并严格按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章组织运营、提供服务和收费,确保运输安全。未经我部批准,客班船(包括组织顺道游的客船)不得以旅游船名义对外宣传、揽客并进行与客班船自身特点不符的经营活动,也不应该参加有关地方组织的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活动。
  二、重庆市交通局、旅游局组织的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活动,应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限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自愿原则吸收符合我部规定条件的企业和船舶参加,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企业及船舶的正常经营活动。重庆市交通局可按照国家水运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本市辖区内旅游航线和旅游运输船舶,经营范围超出本市范围以及“三资”企业经营水路旅游运输的转报交通部审批。未经交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长江干线省际运输船舶上悬挂或张贴与船舶营运管理有关的定点、定级的牌匾、字画或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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