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开业审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
三、检查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运输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四、对主管范围内水路运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水运情况分析报告,负责督促汇总上报规定的运输统计报表;
五、及时汇集和发布水运技术、经济信息,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各种运输船舶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
六、维护运输秩序,协调各种水运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处置纠纷;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组织交流先进运输经验,提高水运管理水平;
七、负责对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要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持有检查证,佩带标志。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必须接受检查,出示有关证件,如实答复查问情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模范遵守法纪,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如有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侵犯水路运输企业或其他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但各省交通厅(局)可另行制订省内排筏运输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四十六条 各省交通厅(局)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交通部备案。
附表一: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编号____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筹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筹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要求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申请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抄报单位;
二、“经济性质”栏系指“全民”、“集体”、“个体”所有制;
三、“经营方式”栏系指“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等;
四、“经营范围”栏中的“主营”栏系指申请经营的旅客或货物运输业务:客运航线应写明沿途停靠港(站、点);货运应填明申请经营的水域或航线以及承运的主要货源;“兼营”栏内应填写经营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等等;
五、“附件名称”栏应填写必须随附的资料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主送机关:
┌───────────┬───────┬───────┬───────┐
│ 申请单位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
├───────────┼───────┴───────┴───────┤
│ 申请单位地址 │ │
├───────────┼───────┬───────┬───────┤
│ 电话号码 │ │ 电报挂号 │ │
├───────────┼───────┼───────┼───────┤
│ 经济性质 │ │ 经营方式 │ │
├───────────┼───────┴───────┴───────┤
│ 主管单位名称 │ │
├─────┬─────┼───────────────────────┤
│ │ │客运航线: │
│ │ │ │
│ │ │ │
│ 经 │ 主 │ │
│ │ ├───────────────────────┤
│ 营 │ │货运区域或航线: │
│ │ │ │
│ 范 │ 营 │ │
│ │ │ │
│ 围 ├─────┼───────────────────────┤
│ │ 兼 营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 其 │ │ │
│ 资金数额(万元) │ │ ├────────┼────┤
│ │ │ 中 │ │ │
│ │ │ │ 流动资金 │ │
├───────────┼──────┴──┴────────┴────┤
│ 资 金 来 源 │ │
├───────────┼───────────────────────┤
│ 运 力 合 计 │ 艘 客位 载重吨 千瓦 │
├───┬───────┼───────────────────────┤
│ │ 客(货)轮 │ 艘 客位 载重吨 千瓦 │
│ ├───────┼───────────────────────┤
│ 其 │ 货 轮 │ 艘 载重吨 千瓦 │
│ ├───────┼───────────────────────┤
│ │ 拖 轮 │ 艘 千瓦 │
│ ├───────┼───────────────────────┤
│ 中 │ 驳 船 │ 艘 客位 载重吨 │
│ ├───────┼───────────────────────┤
│ │ 其 他 │ │
├───┴───────┼───────────────────────┤
│ │ │
│ 申 请 理 由 │ │
│ │ (公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
│ │ │
│ 筹 建 单 位 │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 │ (公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
│ │ │
│ 审批机关或抄报 │ │
│ 单位意见 │ │
│ │ (公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
│ 附 件 名 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