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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484号文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宁厅交发〔1998〕0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是交通部的主要职责,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包括汽车清洗业务的汽车维修业户实施行业管理,完全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划分的文件精神。
  二、由于汽车清洗是汽车维修中的一项作业内容,而且许多汽车维修业户特别是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业务都包含汽车清洗,因此,汽车清洗是汽车维修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保持行业的完整性,不宜再对其人为地进行分割,况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已对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各类经营业户进行了审核,并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其它部门再将属于汽车维修行业的汽车清洗业人为地割裂开来,另行进行管理,将会出现对企业重复发证、多头管理、加重企业负担的局面,使企业无所适从,即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也会使本已规范的汽车维修行业陷入混乱,从而制约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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