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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第二十六条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八条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道路运政机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摩托车、特种车辆及其它机动车辆的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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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 │                          │
├────────┼───────────────┬────┬─────┤
│   地址   │               │ 电话 │     │
├────────┼───────────────┴────┴─────┤
│ 另一方当事单位 │                          │
│   (人)   │                          │
├────────┼───────────────┬───┬──────┤
│  地  址  │               │ 电话 │      │
├────────┼───┬────┬─────┬┴───┴┬─────┤
│ 维修车型厂牌 │   │ 送修人 │     │ 接车人 │     │
├────────┼───┴────┴─┬───┴──┬──┴─────┤
│  进厂日期  │  年  月  日  │ 出厂日期 │  年 月 日  │
├────────┴┬─────────┴──────┴────────┤
│出厂行驶里程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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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类别及主要项目│                         │
├─────────┴──┬──────────────────────┤
│    修理费用    │       车辆进出厂有关手续       │
├───┬───┬────┼──────┬────────┬──────┤
│工时费│ 材料 │其它费用│汽车维修合同│ 竣工出厂合格证 │ 质保期限 │
│   │ 费用 │    │  编 号  │   编 号   │      │
├───┼───┼────┼──────┼────────┼──────┤
│   │   │    │      │        │      │
├───┴───┴────┴──────┴────────┴──────┤
│申请调解纠纷主要问题及有关证明材料                  │
├───────────────────────────────────┤
│                                   │
│                        申请单位(人)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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