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八条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道路运政机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摩托车、特种车辆及其它机动车辆的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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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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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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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当事单位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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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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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车型厂牌 │ │ 送修人 │ │ 接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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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厂日期 │ 年 月 日 │ 出厂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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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行驶里程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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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类别及主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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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费用 │ 车辆进出厂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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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费│ 材料 │其它费用│汽车维修合同│ 竣工出厂合格证 │ 质保期限 │
│ │ 费用 │ │ 编 号 │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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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纠纷主要问题及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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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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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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