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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号文印发)


广西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桂交基建报〔1998〕5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占用公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五章对占用、挖掘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作了明确规定。占用公路是指侵占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公路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护、交通工程等,其范围不仅包括公路净空,还包括地表以下部分。
  二、关于补偿问题
  《公路法》明确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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