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61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1995年颁布《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来,各地的工程验收工作得到加强,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个别项目验收工作严重滞后,项目投产几年仍未作竣工验收,甚至个别项目仍未进行交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掌握质量评定标准不够准确,致使评定结果与工程实际偏差较大;采用验收办法不统一,目前仍有个别重点项目不执行
《办法》的规定,而采用地方或交通系统以外的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工作。这些做法违背了《
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使项目不能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和教训,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得不到客观评价,缺乏公路工程项目可比的基本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建路、依法管路的意识,把我国公路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根据《
公路法》第
三十三条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和
《办法》的要求,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按
《办法》规定立即组织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试运营。
二、公路工程项目自交工验收后一年内为试运营期,特殊项目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转为正式运营。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收费公路项目试运营期结束后应停止收费;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收费。
三、为体现工程质量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对
《办法》中的工程质量评定(附录C表1)改由验收委员会的专家组执行。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专家组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建设管理、公路机构、质量监督等负责人共5人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所邀请的专家组成。其它评定工作(附录C表2-5四张评分表)由项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