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关于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翻译问题
对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提供的参考资料、检索资料以及审查结果的资料,我局不要求翻译成中文。
三、关于执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条的一些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依照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本”。
我局对英文、日文、德文的证明文件(含优先权文件)一般不要求译成中文。然而,当申请文件与优先权文件在内容上有较大出入时,为了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审查员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有关部分译成中文。对英文、日文、德文以外的其它文种的优先权文件,要视具体情况,由审查员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译成中文。
四、关于执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的一些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的证明。”
为了顺利进行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涉外代理机构在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加快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尽可能按期答复。
2、我局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四个月。若涉外代理机构在答复期限内提出延期请求,可以同意延期两个月,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请求,但应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