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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7年11月16日)


  贸促会专利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永新专利代理公司:
  现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外专利代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利法三十六条中提交参考资料、检索资料及审查结果资料的要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若该发明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亦应提交该国在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
  1、参考资料是指申请日前,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根据该技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任务,为做出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而用作参考的各种相关的资料,其提交办法如下:
  --专利文献一般可只列出国别、文献种类及其编号;
  --PCT最低限度文献范围内的专业期刊,可只列出期刊名称、年代、卷号、文章名称及页次;
  --PCT最低限度文献范围以外的非专利文献,应当提供全文或部分内容的复印件。
  2、检索资料是指外国专利机关为审查该专利申请所作的检索报告,或者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献。
  审查结果的资料是指外国专利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所作的审查决定,包括审定决定、授权决定或驳回决定。
  如果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来自许多国家,一般只要求提供一至二个主要国家(如美、日、西德、英、苏等)或国际组织(如EPO、PCT)的资料。
  上述资料仅供审查员参考,中国专利局将独立地作出审查结论。
  3、在向专利局提交实审请求前,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主动要求外国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参考资料、检索资料及审查结果资料。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外国申请人或代理人未能提交上述资料的,应说明理由,涉外代理机构应在实审请求书中加以说明,并附送外国申请人或代理人声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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