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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
 安 全 管 理 的 通 知
 (1987年11月3日)
 国发〔1987〕98号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 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 珠江、 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四、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运输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要乡镇运输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 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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