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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确定的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债券利息”明细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4、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发生临时周转困难而申请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不论是主管部门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转借给建设单位的,或是建设单位直接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均应在“其他借款--周转借款”科目中核算。借入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其他借款--周转借款”科目;用企业债券资金归还临时周转借款,借(减)记“其他借款--周转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电力建设项目等)收到生产企业转来的用于项目建设的电力建设资金(即按规定加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和滞纳金等),应在“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中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转来的电力建设基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按规定收取的该项资金存款利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

(三)关于基建投资借款项目财政贴息的帐务处理


  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规定,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发生的高于现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工程成本。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建设单位应根据银行计收利息方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按规定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凡是由银行直接从投资借款中扣收的,应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和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不应包括计入财产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的借款利息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作相应的帐务结转,借(减)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中财政贴息部分的借款利息数)和“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交付使用财产中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价值),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交付使用财产全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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