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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3)建设单位将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企业债券利息”明细科目)。
  (4)建设单位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财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1份由生产使用单位(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财产入帐的依据,1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记帐依据,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和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6)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2、在“应核销投资”科目中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不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1)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或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银行或企业转来的提取(或支付)手续费通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用收到的企业债券资金支付的,建设单位在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建设单位用企业债券资金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3、在“待摊投资”科目中增设“企业债券利息”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重点企业债券利息。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视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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