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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
 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七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若干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核算

 1、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中增设“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2、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会计核算要求及帐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的支用、利息的处理、投资支出的划分及费用的核算、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计算、与生产企业债权债务帐务结转以及归还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帐务处理等,均比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国家预算内拨改贷的规定办理。
 3、建设单位对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关于建设单位使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的核算

 1、增设“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各地自行发行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或建设债券资金的核算,可比照此办法。
  (1)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建设债券资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建设单位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建设单位使用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企业债券利息”明细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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