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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
 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保护耕地, 节约使用耕地, 经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同时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税款,一半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这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一项较大的投入措施。为了管好用好此项农发资金,取得应有的效益,现将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从耕地占用税收入中拨款给地方建立农发资金,目的是使耕地经合法批准转作非农业用地后,要对减少的耕地进行数量上补偿,并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从财力上保障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对上述农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耕地,用之于耕地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成所得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应大部分留给县(市)建立农发资金,对减少的耕地进行就地补偿与整治、改良。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或者改良现有耕地潜力比较大的县(市),要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开发和整治。各县(市)留用比例和省一级集中比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三、农发资金的基本用途:
  1.用于支持国营、集体经济单位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户的开垦宜耕荒地、滩涂等农用土地备资源和垦复可以有效利用的撂荒地、闲弃地,以扩大现有耕地的面积;
  2.用于整治、改良现有耕地,重点是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优先支持发展粮食生产;
  3.在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优先用于扩大耕地面积;在耕地后备资源比较贫乏的地方,重点用于整治现有耕地,改良中低产田。
 四、农发资金的开支范围,限于为扩大耕地面积和整治、 改良现有耕地所需的下列支出:
  1.农业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支出;
  2.兴建和改善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等购置支出;
  3.开垦新耕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所必须的生物措施支出;
  4.良种培育、繁殖和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措施的示范推广支出;
  5.工程前期勘察(包括土壤分析、地力动态监测)论证,规划设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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