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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出)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七月三日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部门要求对这两个文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的财务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企业出口,财税部门应根据企业出口收益要略高于内销收益的原则,具体掌握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规定:“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视同实现利润,可以相应提取各项基金。”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这两个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规定得原则一些,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规定得具体,便于执行。我们意见,一般应按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但凡按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规定,已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免征调节税、减征所得税的,不能再执行国务院批转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的规定,重复计算提取各项基金。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由于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其价差(扣除产品税或增值税)可视为实现利润,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并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留利中只能提取四项基金,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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