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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企业是否保留独立法人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
 “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企业是否保留独立法人的请示”的复函
 (1987年10月21日企外字[1987]第60号发布)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企业是否保留独立的法人的请示”(武工商外字[1987]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对其违法行为也应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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