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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1日 国资办发43号)


  为促进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同时解决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的问题,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①(国资办发〔1996〕35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等变更事项作如下规定: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6年1月-1996年12月)上册第361-364页。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评估师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必须办理转所变更手续。
  二、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变更手续如下:
  1.本人写出书面调动申请书;
  2.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
  3.本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1),一式两份;
  4.调出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调入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5.所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核准,办理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证书“变更事项”栏填写有关内容,主管负责人签章,在证书首页的“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用章(式样附后)等。
  三、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4项同前款1-4项;
  5.调出省国资局审查备案,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章;
  6.调入省国资局办理前款5中有关手续。
  四、在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按照所在省的注册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五、中央直接管理评估机构的人员的转所手续到我局评估中心考试培训处办理,要求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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