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会字〔1996〕46号
8.财会字〔1996〕48号
9.财会字〔1996〕50号
10.财会字〔1996〕51号
11.财会字〔1996〕52号
12.财会字〔1996〕36号
13.财会字〔1996〕42号
14.财会字〔1996〕38号
15.财会字〔1996〕63号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国有商业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 财会字〔1996〕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在1995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见财会字〔1995〕57号文)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损益表”的“六、利润总额”项目(22行)下增加“其中: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两个项目(分别为23行、24行),其后项目行次顺延。
2.取消“利润分配表”的“转作奖金的利润”项目(14行),其后项目的行次相应调整。
3.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增加“四、城建税: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项目(行次分别为26行、27行、28行、29行)。其他项目的顺序和行次相应调整。
4.对“主要指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格式附后。有关“增值税”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57行+58行-59行=60行;
(2)57行=04表:1行+14行(如为负数表示未抵扣数);
(3)58行=04表:2行+3行+4行3-7行-9行-10行;
(4)59行=04表:8行+16行;
(5)60行=04表:13行+17行(如为负数表示未抵扣数)。
二、增加“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后)。本表财政部门不汇总,由企业直接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