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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实施方案》,即为政府授权。
  (四)根据政府的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明确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持股比例及对应的国有资产数额;明确集团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集团公司原国有资产数额与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子企业的原国有资产数额之和,子企业原国家资本转为法人资本,并作为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同时,还应明确集团公司对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有关财务并帐、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明确集团公司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集团企业财务报表及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状况;重大产权变动依照法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审批。
  (二)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进行考核。
  (三)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了解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帮助集团企业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授权经营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
  (一)集团企业要认真转变观念,用产权管理方式替代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通过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集团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二)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不应完全重合,但可以部分交叉,经理成员由董事会聘任。
  (三)集团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全资子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1.决定子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形式和经营方向。
  2.决定子企业的领导体制,并选择经营者。
  3.核定子企业的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制、中外合资、产权变动、产权重组、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核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
  5.核定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行为。
  6.核定子企业的负债规模。
  7.考核子企业资本保值增值并核定子企业的收益分配,收取投资收益。
  8.对子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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