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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的通知

  十六、企业单位统一代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4-89)的规定,直接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企业必须填写。同时,为了反映企业的产权关系,在填写本企业代码时,还要求填写上级企业代码和一级企业代码。
  (1)当本企业为一级企业时,本项中的本企业码、上级企业码、一级企业代码,均按本企业代码填入。
  (2)当本企业为二级企业时,本项中的本企业码填入二级企业代码;上级企业码、一级企业码,均按一级企业代码填入。
  (3)当本企业为三级企业时,则分别填入本企业代码、上级企业代码、一级企业代码。
  (4)当本企业为四级企业时,则本企业码填入四级企业代码;上级企业码填入三级企业代码;一级企业码填入一级企业代码。
  四级以下企业标识码的填列同理。
  (5)如上级企业或一级企业是由不同企业合办,应填入国有股股比大的企业代码;若股比相等,则填入国有股股东推举的企业代码。
  十七、企业主管部门代码
  该码指本企业行政主管机关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90)填列(地方比照填列)。
  (1)不同主管部门合办或共同投资的企业填股比大的主管部门码;若股比相等,则填入国有股股东推举的行政主管部门码;
  (2)无主管部门企业填“000”码;
  (3)顺序号指企业上报产权登记表的顺序,由主管部门填列,申办企业不填。
  十八、企业所属行业代码该码标识本企业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小类填列。
  十九、企业所在区域代码该码标识企业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5)填列。
  二十、企业产权登记标识码
  (1)隶属关系码
  本码标识企业的隶属关系。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6标识不同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2)登记机关码
  本码标识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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