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国资产发〔1996〕33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填报,经研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档案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的编号。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二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五、填报日期:指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日期。
六、主管部门:指本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
七、批准单位:指批准企业设立的审批单位。
八、批准文号及日期:指批准本企业设立的文号和时间。
九、企业地址及邮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十、企业组织形式:指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一、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十二、开业日期:指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开业时间。
十三、主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主营范围填写。
十四、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银行开设帐户的银行名称及帐号。
十五、新设企业标识码:指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填入“1”,老企业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