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城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国资企发〔199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落实“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和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改革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我局下发的《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资企发〔1996〕64号)中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加强国有资本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将近期工作目标及主要工作内容切实落实到试点城市,并将落实情况于十月底以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指导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清产核资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结果,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分析工作,为试点城市和省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为全面掌握试点城市国有资本结构状况,更好地研究和确定今后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写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分析报告,于11月底以前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局一份。分析要求见附件。
三、年度总结前,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布置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帮助企业解困和为企业增资减债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企业改革的情况。
四、认真实施监管,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总结试点城市实行分类考核的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分析要求
(一)分析报告应做到:
1.数字真实、准确,资料可靠;
2.内容完整充实,重点突出,分析客观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