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扩大试点城市“优化
资本结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 国资企发〔1996〕1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6年起,将18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扩大到50个大中城市”的指示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扩大试点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试点工作参与单位之一,为了做好扩大的32个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扩大试点城市所在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推动试点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扩大试点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和当地政府取得联系,积极主动地参与试点工作,了解试点的主要政策,研究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并结合试点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的管理等。
二、扩大试点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清产核资数据、信息,对试点企业资本结构进行分析,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优化资本结构”的具体建议,报市政府做为推进试点的重要依据。建议稿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扩大试点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将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