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类宗教团体暂不进行产权登记。但是,各级政府宗教管理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需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五、对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单位依据无产权纠纷、产权关系清晰的原则,单位财务已经入帐核算的,并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政策,按照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面积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备注栏中如实登记,并标明未领取土地证或房地产证。
六、单位占有、使用资产中属国家文物类资产,由于文物价值量不易确定,可按实物量并入“专用仪器设备”中反映,并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备注栏中说明。
七、对于一些基层单位资产量不足万元的,在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时,可保留一位小数。微机录入时,四舍五入后资产数额为零的,可按1万元录入。
八、在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有关软件基础上,结合1996年度年检工作,国家局将开发配套软件,充分发挥现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作用,简化手续,减少工作量,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九、各部门、各地区在上报有关文件、表格、软盘时,应做到内容完整,表式整齐,封面有公章、日期、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数据不丢失,软盘无病毒。
十、为保证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组织和领导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布置和审核工作。
十一、国家局在1996年度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对各部门、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按照
国家局统一布置和要求开展年检工作,以及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专用仪器设备登记清单
填报单位: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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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名称与型号│购置日期│购置价格│台数│待处理台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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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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