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
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1996年12月4日 国资事发〔1996〕27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做好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自1997年5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各中央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于6月30日以前,将《中央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基础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汇总分析表(行政事业单位)》、基础软盘、汇总软盘、总结分析报告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归口管理业务司。
各地区应于7月31日以前,将《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汇总分析表(行政事业单位)》、基础软盘、汇总软盘及总结分析报告报国家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二、各部门、各地区应结合单位年度财产清查工作,进一步核实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状况,尤其要做好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汽车、专用仪器设备清查核实工作,以保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部门、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所辖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专用仪器设备目录及代码》,统一标准、分类核实,并由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专用仪器设备登记清单”和“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登记清单”,据此分别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中“汽车”和“专用仪器设备”等栏目。
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对象的问题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必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而纳入企业产权登记范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都应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二)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凡由国家人事编制部门正式核定事业编制的,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